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5048号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马场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MT49Y5X。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辰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广齐城市广场1号楼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62032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辰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