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财保155号
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东深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144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狼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御景园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RT8QX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936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2021年9月1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936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89元(实际交纳1060元,超出部分271元退还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由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