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01执6892号
兴义市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兴义市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12461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1978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92元、申请执行费15734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400129元,其余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6892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