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沙井巷。
法定代表人:张珂,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御景园小区4栋17楼03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庆,黔西南州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民族风情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慧,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大英,女,1966年5月6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引,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会,贵州省黔西南州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随斌(曾用名段随权),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上诉人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金洲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山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大英、段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环宇公司不承担责任;2.上诉费由方大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环宇公司的诉讼权利。环宇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收到传票,后该案多次延期,环宇公司最后一次收到开庭传票是在2020年9月22日,通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但随后又延期,通知人员未告知是因为公告送达事宜导致延期,一审的该行为导致环宇公司未能参加庭审,剥夺了环宇公司的抗辩及诉讼权利。2.环宇公司与云金洲公司属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即使一审法院认为***系环宇公司的授权人员及云旭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双重身份,但本案明确存在三个不同的工程项目、两个不同的施工主体,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地点及施工内容的情况下,判决环宇公司与云金洲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势必造成环宇公司与云金洲公司无法进一步区分彼此的债务,造成债务混同,且即使由环宇公司先行承担,其也没有合理依据再行追偿。3.***系环宇公司的授权人员无误,但环宇公司仅仅授权***签订施工合同的权限,包括为了签订合同所进行的诸如谈判之类的事务,并未授权***代表环宇公司对外进行债务类确认或结算,以上对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扩大解释,使得认定的事实背离了客观事实。
云金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云金洲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方大英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云金洲公司陆续支付***18611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每次借支款项,***均向云金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借支的工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其个人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挪用所导致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云金洲公司已经向***支付了工程款,故云金洲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工人工资的支付责任。
天下山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天下山水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方大英及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段随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对天下山水公司是否差欠涉案工程款未查清。天下山水公司已按云金洲公司及环宇公司的申请,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完毕直至2020年10月,因环宇公司及云金洲公司均未向天下山水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验收申请并申请竣工结算的原因。同时,天下山水公司发包给环宇公司及云金洲公司的涉案三个工程暂定总价款为350万元,天下山水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环宇公司及云金洲公司支付了3146572.5元工程款,接近暂定总价款350万元,故天下山水公司是否还差欠工程款一审并未查清,若最终工程款结算下来已经超过结算款,那如何执行一审判决,故一审判决天下山水公司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对天下山水公司分别差欠云金洲公司及环宇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两公司分别差欠被上诉人劳务费数额未查清。本案承包人是两个独立的适格主体,即使天下山水公司差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但天下山水公司分别差欠环宇公司及云金洲公司的工程款各为多少并不清楚。同时,方大英在一审中称其在两个承包人承包的三个工地上均做过工,但不能区分每个工地的劳务报酬是多少。一审在未查清方大英在每个工地上的劳务报酬是多少的情况下,天下山水公司当然不清楚是在未付环宇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还是在未付云金洲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案方大英与云金洲公司及环宇公司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一审引用前述法律不当。其次,对劳务提供者向发包人主张劳务报酬是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提供劳务的一份向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劳务费的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天下山水公司承担责任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再次,一审认定了天下山水公司与云金洲公司及环宇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方大英与前述两个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段随斌系债务加入。根据合同相对性,方大英只能向其雇主云金洲公司及环宇公司及债务加入人主张劳务报酬,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60条等判决天下山水公司承担责任显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方大英辩称,1.***与云金洲公司签订的承诺书、借条等仅对***与云金洲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云金洲公司应当将劳务费直接发放给农民工,而不是给***。2.天下山水公司与云金洲公司及环宇公司对涉案三个工程暂定工程款为350万元,天下山水公司实际给付的工程款仅为314万元左右,故天下山水公司存在未付工程款的情形,故一审判决其在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并无不当。3.***系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多次代表公司领取涉案工程款,足以证明其代表权限不仅仅系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对于涉案工人的实际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环宇公司委托***雇佣工人做工,其应当清楚实际施工地点及施工内容,但一审中其拒不出庭,不积极应诉,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段随斌、***未答辩。
方大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段随斌、***、环宇公司、贵州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旭公司)连带支付方大英工资6827元,并自2019年1月30日以上述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以上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为409.62元),共计7236.62元;2.判决天下山水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下山水公司系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旁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秘之旅文化旅游项目---天下布依(一期)浪哨湖-滨水游道工程、景观工程(三标段)4#桥、8#桥工程、(四标段)伴山健康游道工程”的发包方。2018年4月1日,天下山水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秘之旅文化旅游项目---天下布依(一期)景观工程(三标段)4#桥、8#桥工程”发包给环宇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约120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2018年4月25日,天下山水公司与云旭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秘之旅文化旅游项目---天下布依(一期)伴山健康游道工程(四标段)工程”发包给云旭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约150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同日,天下山水公司又与环宇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世界喀斯特王国探秘之旅文化旅游项目---天下布依(一期)浪哨湖-滨水游道工程”发包给环宇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约80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方大英因***的邀请到案涉三个工地上做工,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口头约定。2019年1月30日,因未领到劳务费,方大英等44名农民工向兴义市投诉,经该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在兴义市立案审查表上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是云旭公司,挂靠人是段随斌,合伙人为***。该劳务费由段随斌向方大英出具《工人工资欠条》,载明:2018年4月至12月方大英工资3360元,已付1008元,余2352元未付,付款人:段随斌。2019年2月至5月方大英工资7475元,付款人:段随斌。出具《工人工资欠条》后,被告方又向方大英支付了3000元,尚欠6827元未付。
另查明,环宇公司与云旭公司均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环宇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环宇公司委托***为公司代理人,以环宇公司名义办理世界喀斯特王国探秘之旅文化旅游项目---天下布依(一期)景观工程(三标段)4#桥、8#桥(工程名称)签署施工合同事宜和处理与施工合同相关的事务,公司均予认可。云旭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段随斌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云旭公司委托段随斌处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有关事宜。
再查明,根据天下山水公司提供的支付工程款的多份《支付凭证》显示,支付给云旭公司的工程款由***领取。在云旭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天下山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显示,***在云旭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在2020年1月20日云旭公司领取《工程预付款单》中***亦在云旭公司“项目负责人”处签名。
又查明,环宇公司、云旭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截至庭审之日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天下山水公司已向环宇公司、云旭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工程款尚未结清。根据工商登记显示云旭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云金洲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环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又系云旭公司项目负责人,其邀请方大英到环宇公司与云旭公司承包的三个工地上做工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云旭公司与环宇公司承担。方大英为环宇公司与云旭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务关系。故环宇公司、云旭公司应承担向方大英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虽然云旭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云金洲公司,但其仅仅是公司名称的单纯变更,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故云旭公司在本案中的劳务费支付责任当然应由云金洲公司承担。段随斌以其个人名义向方大英出具《工人工资欠条》属于债务的加入,故段随斌应与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方大英劳务费的责任。对于方大英主张及兴义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审查表上初步认定段随斌、***合伙先后挂靠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承建案涉项目,经审理查明,并无证据证明段随斌、***合伙并先后挂靠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进行施工,故对前述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天下山水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涉案款项系农民工工资,关系社会维稳的问题,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考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之规定,虽然天下山水公司已向云金洲公司、环宇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因案涉工程并未进行最终竣工结算,故天下山水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结清案涉工程款,所以,天下山水公司应在其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方大英的劳务费承担垫付责任。
关于劳务费是多少及利息的问题。《工人工资欠条》显示,方大英合计工资共计9835元,已付1008元,余9827元未付。方大英自认出具欠条后,又向其支付了劳务费3000元,尚欠6827元。该下欠劳务费6827元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工人工资欠条》在卷证实,故应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问题,方大英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关系到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问题,理应及时足额向其支付,被告方长期未向其支付的行为必然造成农民工的经济损失,加之方大英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损失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也符合其实际损失,故应予支持。但因劳务费未约定给付时间,所以,利息损失应从方大英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从2020年3月20日开始计算。
综上,本案应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段随斌共同支付方大英劳务费6827元及利息损失(以68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天下山水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方大英垫付劳务费6827元及利息的责任。段随斌经法院公告传唤、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方大英劳务费6827元及利息损失(以68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方大英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63.64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64元),由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随斌共同负担。
二审中,天下山水公司向本院提交档案出入库登记表一份。证明:云金洲公司与环宇公司通过张金波向山水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合格,天下山水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将结算资料退还给提交人张金波,两个公司至今没有向山水公司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天下山水公司不存在不结算工程款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一审判令天下山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方大英质证:1.对该证据真实性由法院核实。2.若该证据真实,同时也证明案涉工程至今未结算的事实,天下山水公司应该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院认为,对于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但对于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具体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
二审中,其他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环宇公司认可其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的传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劳务费及利息的支付责任;二、天下山水公司是否应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劳务费及利息的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故应适用当时的规定,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审已查明***系环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又系云旭公司项目负责人,其邀请方大英到环宇公司与云旭公司承包的三个工地上做工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云金洲公司、环宇公司应承担本案劳务费及利息的支付责任。***向云金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其与云金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约束方大英等人。至于云金洲公司、环宇公司与***、段随斌之间关系,其可另觅合法途径解决。
关于争议焦点二,天下山水公司是否应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本案涉案款项系农民工工资,关系社会维稳的问题,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考虑,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之规定,在天下山水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结清案涉工程款的情况下,判决天下山水公司应在其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方大英的劳务费承担垫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本案案由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故一审法院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天下山水公司上诉提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劳务费的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本案情况不符,该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提供劳务一方是劳务分包人,并非农民工。环宇公司上诉提出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其并未收到2020年11月3日传票,一审剥夺其辩论权利,经查,本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而一审法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该开庭传票,故环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方大英劳务费数额及利息并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尚欠方大英劳务费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环宇公司、云金洲公司、天下山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贵州云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映桃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查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