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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Y6M996。 经营者:***,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绿洲9幢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44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俱栋,系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40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于2021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正大图文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旖辰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