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5163号 原告: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俱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四建),第三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设计研究院)、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勘察设计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西北设计研究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区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甘肃四建向新区房地产公司承担其施工的宗家**置房项目13号楼地下车***发生裂缝、地基发生下沉而产生的维修费用,暂估算为260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甘肃四建承担。举证阶段,新区房地产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甘肃四建向新区房地产公司承担宗家**置房项目13号楼地下车***裂缝、地基下沉而产生的检测、加固方案编制费1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新区房地产公司与甘肃四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甘肃四建承建宗家**置房项目四标段工程。2018年5月4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目前,案涉项目中的13号楼地下车***发生裂缝,地基发生下沉,经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构检测,认为柱梁开裂的主要原因为地基下沉,其次为结构构件施工保湿养护不规范,导致裂缝增大部分构件钢筋保护层偏小,出现漏筋,导致钢筋锈蚀。上述质量问题系甘肃四建施工造成,其应对此承担保修责任。新区房地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甘肃四建按照加固方案完成了涉案工程的维修工作,故公司对于维修费用不再主张,但基于工程质量问题所支出的检测、加固方案编制费用165,000元应由甘肃四建承担。 甘肃四建辩称,1.新区房地产公司所诉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均已被甘肃四建修复。维修并非自认质量问题系甘肃四建导致,仅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为;2.根据新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的质量问题系施工原因造成。故新区房地产公司要求甘肃四建承担检测、加固方案编制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请。 第三人西北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1.新区房地产公司与西北设计研究院于2014年签订《兰州新区***(棚改)***可研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西北设计研究院根据业主方提供的前期设计材料和地勘报告,提交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2.新区房地产公司诉请的维修费用,是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甘肃四建的义务,西北设计研究院并非合同主体,施工责任与其无关;3.新区房地产公司诉请的检测编制费没有,是基于其与甘肃四建沟通约定后另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与西北设计研究院无关;4.西北设计研究院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设计文件通过了验收,案涉地库发生裂缝、下沉等均与涉及质量无关。综上,西北设计研究院与本案纠纷无利害关系,不应列为本案第三人,请求驳回对西北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建勘察设计院述称,勘察无任何问题,诉争工程质量问题与中建勘察设计院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中建勘察设计院受新区房地产公司委托对兰州新区***(棚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并于2015年2月出具了该项目的地勘报告。西北设计研究院为兰州新区***(棚改)***项目的设计单位。2015年10月20日,新区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甘肃四建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区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兰州新区***(棚改)***项目四标段工程发包给甘肃四建,建设内容为13#、14#、15#楼及本标段范围内地下车库。同时该合同补充条款20.3约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所有损失……。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本标段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内容;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017年4月1日,案涉工程通过了地基基础分项工程验收。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20日,甘肃四建对案涉工程的地基进行了沉降观测并形成了沉降观测记录表,检查结果均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8年5月14日,案涉工程通过了整体项目竣工验收。 2021年7月30日,新区房地产公司向甘肃四建发送《关于***(棚改)***项目四标段地下车库质量问题的函》(兰新房函字[2021]94号)称:由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兰州新区***(棚改)***项目,近期在地下车库巡视过程中发现地下××层××#楼西侧、南侧车库区域独立基础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致使立柱与**点位置出现裂缝……。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下沉和拉裂,现正式函告你公司:我公司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紧急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从你单位剩余款项中扣除,……如你单位在接到本函三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处理意见,我公司将视为你公司同意本函告知内容。同年8月2日,甘肃四建签收了该函,并于8月4日回函称:收悉贵公司关于***(棚改)安置项目四标段地下车库13#楼西侧、南侧车库区域独立基础出现不同程度下沉的问题,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紧急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经专家论证,本次质量事故发生因素确属施工所造成的其处理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2021年8月,新区房地产公司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研究院)对案涉项目质量问题进行检测,省建筑研究院于同年8月11日出具《兰州新区***(棚改)***项目地下车库14-28×X~j轴范围部分混凝土梁、柱结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第7.5地基基础沉降观测载明:“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的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以该工程框架**底面作为基准面,采用水准仪对该地下车库委托方制定19根框架柱地基进行沉降观测,观测结果见附图二。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地下车库相邻柱基的沉降差为3-117mm,大多数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框架结构的相邻柱基的沉降差不大于0.0021的要求(此次沉降观测是以框架**底面为基准面进行,测量值包括有一定的施工误差)”。该报告第八条裂缝原因分析载明:“经现场调查,地下车库××层××-28×X~j轴范围内结构混凝土于2016年6月浇筑,采用浇水自然养护。构件开裂由以下三点原因:1.根据地基基础沉降观测结果,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后,导致框架柱下沉变形,而框架柱受到**的约束,所以在上下相对方向的柱头产生较大的弯矩,致使框架柱受拉,出现水平裂缝,局部受压,混凝土破碎。这是地下车库框架柱、**节点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2.由于本工程采用泵送混凝土,水泥用量和水灰比以及坍落度均较大,在养护阶段,未针对泵送混凝土的情况采取严格有效的覆盖保水养护等措施,以致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的收缩值(包括塑性收缩、干缩及热胀冷缩等)过大,产生混凝土收缩-温度裂缝,框架柱四周均出现了此类裂缝。**和跨中为止也出现了此类裂缝,同时在尚不荷载和地基不均匀沉降作用下,该裂缝逐渐增大;3.个别框架梁、柱有漏筋现象,箍筋锈蚀,铁锈体积膨胀,致使混凝土构件产生裂缝。地下室混凝土构件对温度、湿度变化较敏感,常因附加的温度收缩应力导致构件开裂,此类裂缝较少。”该报告第十条结论及建议载明:“1.根据检测结果及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认为,该工程地下车库××层××-28×X~j轴范围内框架柱、梁开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基下沉,从而导致框架柱、**点出现受力裂缝;同时结构构件保湿养护不规范,不到位引起的温度收缩裂缝,在上部荷载和地基不均匀沉降作用下,该裂缝逐渐增大;部分构件钢筋保护层偏小,甚至出现漏筋,导致钢筋锈蚀;2.对裂缝的构件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发现,所检框架柱、梁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均满足设计要求,钢筋的配置、构件截面尺寸亦满足设计要求。……”同时,省建筑研究院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了加固方案。新区房地产公司向省建筑研究院支付检测费65000元、加固方案编制费100000元。 2022年3月,甘肃四建依据省建筑研究院出具的加固方案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 另查明,省建筑研究院具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甲级检测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地勘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基分部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关于***(棚改)***项目四标段地下车库质量问题的函》、甘肃四建的回函、《兰州新区***(棚改)***项目地下车库14-28×X~j轴范围部分混凝土梁、柱结构检测报告》、技术服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造成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系施工所致,检测加固编制费用是否应由甘肃四建承担。在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甘肃四建对于新区房地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处理表示同意,在此情况下,新区房地产公司委托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省建筑研究院对案涉工程质量原因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符合双方约定,故甘肃四建提出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该检测报告予以采信。省建筑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显示,造成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二是结构构件保湿养护不规范,三是部分构件钢筋保护层偏小。 首先,根据检测报告关于裂缝原因的分析:结构构件保湿养护不规范、不到位是由于在养护阶段未针对泵送混凝土采取有效的覆盖保水养护等措施,以致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裂缝,而钢筋保护层偏小导致箍筋锈蚀,降低构件承载能力。从原因分析看,构件养护以及钢筋保护层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属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到的主要义务,甘肃四建应对此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检测报告所载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是造成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此,甘肃四建辩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了《沉降观测记录》拟证明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并非施工所致。但从省建筑研究院对案涉工程地基基础沉降观测结果看出,地下车库相邻柱基的沉降差为3-117mm,大多数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沉降差不大于0.0021的标准。即案涉工程柱基沉降差不符合设计规范,而该检测结果与甘肃四建提交的《沉降观测记录》中记载的“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矛盾。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在无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系勘察或设计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应认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系施工所致。综上所述,新区房地产公司为检测工程质量问题所支出的检测、加固方案编制费应由甘肃四建公司承担。 综上,新区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检测、加固方案编制费16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