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191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现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191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