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2民终127号
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汇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间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指定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视为撤回上诉。后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缴纳上诉费,已超过指定期限,且不存在客观原因及不可抗力,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汇利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亦不同意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缴纳上诉费。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9.3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德 明
审 判 员 李萍审判员依力亚尔乌马尔
法官助理 刘丽飞书 记 员郗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