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898号
原告:河南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新发地建材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喜,总经理。
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总经理。
关于原告河南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河南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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