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50-2号
原告:沧县中泽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MA0D15TU88。
经营者:史朋朋,男,汉族,1987年8月生,住献县。
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0015570J。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职务:总经理。
原告沧县中泽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沧县中泽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县中泽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