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134号
原告:**只,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商业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0015570J。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梦晓,河南大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只与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只以所诉被告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只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计335.00元,由**只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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