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众川汇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商业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文,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川汇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迎宾大道1号(南林高速路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鹏,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国亮,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众川汇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川汇建筑公司)、原审被告秦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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