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财保115号
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枣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54980892。
法定代表人刘翠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黄沙街镇玉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053XL。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董事长。
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530000元的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扬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