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

***、***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7628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四海,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黄沙街镇玉城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053XL。
法定代表人:王定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青,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原告***诉被告***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公司”)、第三人孙定、万亨桃、彭志斌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判决书第5页第11行“后因孙定、彭志斌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留”应为“后因孙定、彭志斌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
审 判 长  余 勇
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