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2民初5542号
原告: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黄沙街镇玉诚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武,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南湖游路碧波小区联通家属区。
原告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和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武、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意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意和公司借款60000元并按月息900元每月承担自2019年2月3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3日,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意和公司提出借款60000元。原告意和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同意向其出借。随后于当天转账支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每月900元。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故只得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告从来没有找被告催讨。且原告欠被告工程款在先,被告也一直找原告算账原告不配合。借钱是因被告母亲过世,原告不将款项还给被告,被告没办法写的借据。
查明的事实
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意和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顺意公司人民币陆万元整,利息900元/月”。当日,原告意和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建设银行xx账户支付出借款6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支付本息,原告意和公司起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名称于2020年7月9日由原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当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讨,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借条当中约定的月息900元/月,折利率标准为月利率标准为1.5%,依前述规定可主张至2020年8月19日,计16680元(共1年6个月16天)。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年利率15.4%)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6680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