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8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黄沙街镇**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053XL。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844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2023年6月28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23年7月10日前芷江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付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2、从2023年7月起,每季度芷江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付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意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直至工程款本息还清时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28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