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2民初443号
原告: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39888(3-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48819869Q(1-1)。
法定代表人:樊富刚,职务董事长。
原告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