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3执448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39888,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迈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F3J51G,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迈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95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迈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6日注销登记。
5.2020年4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95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