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中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沂市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7478号
原告:江苏中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技创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琚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古墩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阿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甲公司)与新沂市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中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阿丽公司给付尚欠建筑变更设计费2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00000元自2019年2月16日起,100000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事实与理由:中甲公司的前身系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2021年1月份核准变更)。2009年12月15日,中甲公司与阿丽公司签订了《新沂世纪花园三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后因工程变更原因,双方又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了《新沂世纪花园三期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变更费用为200000元。截止目前,除该变更设计费200000元外,其余设计费均已履行完毕。该200000元设计费经中甲公司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甲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系其对阿丽公司享有的债权,阿丽公司系永恒集团的关联公司,永恒集团因非法集资问题,新沂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工作组对其涉案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统一确认与处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中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本院退还江苏中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