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执异29号
异议人:永修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白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54235236G。
申请执行人:省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54442285E。
被执行人:众心堂制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军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31966810P。
被执行人: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98875468X。
被执行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清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23923263X。
被执行人:童云星,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郑香军,女,汉族,1962年10月14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执行省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为:省融资担保公司)与众心堂制药公司(以下简称为:众心堂制药公司)、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星、郑香军追偿权纠纷的(2019)赣0191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异议人永修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修三建公司”)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众心堂制药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县城工业集中区永盛路西侧的面积为42165.59㎡工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永国用(2013)第00129号-2)及地上在建工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修三建公司称,请求终止对众心堂制药公司所有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的执行拍卖程序。该在建工程系异议人承包施工,现该工程未全部竣工便因资金问题而中止施工,截止申请之日止,众心堂制药公司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合计206328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及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且上述土地及建筑涉及的民事、刑事纠纷问题比较复杂,如现在拍卖上述土地、房屋会严重侵害申请人及农民工的利益,请求终止拍卖。
申请执行人省融资担保公司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对众心堂制药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及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异议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因异议人怠于行驶其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不应由抵押权人承担。部分建筑物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与本案民事纠纷无关,不能成为终止拍卖的理由。
本院查明,2014年9月29日,众心堂制药公司将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县城工业集中区永盛路西侧的面积为42165.59㎡工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永国用(2013)第00129号-2号)办理抵押登记于省融资担保公司名下,抵押债权金额为310万,他项权证号为:永他项(2015)第032号。2015年10月9日,众心堂制药公司将坐落于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的在建工程预抵押登记于省融资担保公司名下,抵押债权金额为290万,他项权证号为:永房他证抵字第××号。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据(2019)赣0191执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赣0191执7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本院认为,异议人永修三建公司以本院拍卖行为侵害其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终止本院拍卖执行程序,其异议请求属于利害关系人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本院的拍卖行为是否侵害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
永修三建公司认为其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要求停止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依据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众心堂制药公司申请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目的是为了将标的物变现,从而获得可供分配的价款。拍卖行为并未损害永修三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永修三建公司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拍卖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永修三建公司与众心堂制药公司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等实体权利纠纷,可向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院的拍卖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永修三建公司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涉及的民事、刑事纠纷问题比较复杂,如现在拍卖上述土地、房屋会严重侵害永修三建公司及农民工的利益。问题的焦点在于本院的拍卖行为是否合法。2014年9月29日,众心堂制药公司将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县城工业集中区永盛路西侧的面积为42165.59㎡工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永国用(2013)第00129号-2号)办理抵押登记于省融资担保公司名下,抵押债权金额为310万,他项权证号为:永他项(2015)第032号。2015年10月9日,众心堂制药公司将坐落于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的在建工程预抵押登记于省融资担保公司名下,抵押债权金额为290万,他项权证号为:永房他证抵字第××号。2018年4月11日,省融资担保公司就上述抵押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8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9)赣0191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众心堂制药公司同意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其代偿的款项共计6348870元,并同意按本金6348870元、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2倍按月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众心堂制药公司同意所支付钱款的顺序依次为:诉讼费、前期结欠资金占用费、当月资金占用费、代偿本金;支付方式为: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一笔300000元,之后从2018年10月起每月支付250000元(含当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2倍计算的利息)直至代偿本息付清之日止。每月月底最后一日为付款日。二、众心堂制药公司同意省融资担保公司对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县城工业集中区永盛路西侧的面积为42165.59㎡工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永国用[2013]第00129号)及地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号:永房他证抵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就上述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在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众心堂制药公司未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一笔调解款300000元,或者在2018年10月之后有任意四个月未按期、足额支付当月调解款250000元,则众心堂制药公司同意按照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履行还款义务。即自代偿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五倍,即年利率21.75%计算。四、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星、郑香军同意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省融资担保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因众心堂制药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省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赣0191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拍卖众心堂制药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据(2019)赣0191执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赣0191执7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并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
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权属清晰,本院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所诉,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永修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卫平
审 判 员 胡显耀
审 判 员 邓鹏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文辉
书 记 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