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大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诉被告宏大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