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汪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5民初381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大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增江街联益村光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建,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宏大爆破有限公司、***、***、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