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宏大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109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特1099号
申请人: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忠元,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大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达爆破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3177号,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另查明,原被申请人宏大矿业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2日审核批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宏大爆破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31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珺
审判员*营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燕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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