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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建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10120号
申请人: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3栋厂房第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丰路688号村委会物业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毕由时。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廖文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财产保全申请购买了担保人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号为4300170010166),自愿为申请人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担保责任,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担保人赔偿被保全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方可支取;
二、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蓉
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
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舒 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