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汇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乾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兴汇建筑智能化设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2179号
原告:长春市乾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兴汇建筑智能化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吉林省兴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乾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兴汇建筑智能化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汇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乾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兴汇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乾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乾源公司因“万丰新园”项目投标需要,委托兴汇公司设计项目图纸。乾源公司明确告知兴汇公司:因项目招标方对时间有明确要求(图纸需12日之前送审),如逾期,则乾源公司委托兴汇公司设计的项目无任何价值且会给乾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乾源公司已经向项目招标方支付了定金6,000.00元。经过协商,兴汇公司承诺于2019年4月10日之前完成图纸设计交付给乾源公司并在4月12日之前根据乾源公司要求修改完毕。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兴汇公司指派员工韩某与乾源公司对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乾源公司根据兴汇公司约定向其支付了设计费用6,000.00元。此后,乾源公司多次联系兴汇公司询问进度,兴汇公司均承诺可在约定期限内交付。2019年4月10日,乾源公司根据约定前往兴汇公司处领取图纸,但到达现场后才发现,兴汇公司并未进行设计,仅随意打印几张原图并画了几个点,并声称很短时间内就可完成。由于时间紧迫,乾源公司已无其他选择,遂给兴汇公司宽限2日,在4月12日之前交付,并应当一次性完成全部内容,兴汇公司承诺一定交付。在约定的4月12日,乾源公司再次前往兴汇公司处取图纸,但兴汇公司再次交付4张临时匆忙完成的草图,而非深化设计图。在此后的三天中,乾源公司多次催促联系兴汇公司,但直至4月15日,兴汇公司仍未交出满足要求的成果,例如图纸没有电子围栏系统图、门禁设计、电梯卡控、机房的整体设计、配电系统图等,严重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兴汇公司逾期交付设计图纸,直接导致乾源公司丢失项目,给乾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在乾源公司多次要求之下,兴汇公司才将收到的设计费退还给乾源公司,但此后兴汇公司开始对乾源公司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并不断通过电话方式骚扰乾源公司股东的朋友。兴汇公司不断以各种方式攻击、诽谤乾源公司,严重损害了乾源公司的形象、声誉,为此,乾源公司向公安部门报警,但兴汇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乾源公司认为其与兴汇公司达成的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兴汇公司应严格履行义务,兴汇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严重违约,在此种情况下,其通过诽谤、攻击、散步谣言、对乾源公司熟人进行骚扰等方式损害乾源公司形象、声誉,已经构成侵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乾源公司诉讼来院。
兴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关于被告住所地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兴汇公司注册地为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号××室,但其办事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座×室,有照片为凭,故被告住所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乾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为合同履行地,乾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南关区,亦不在朝阳区。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将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