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2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念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佳,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伟、张庆稳,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河南省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制作裁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