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特32号
申请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11-1)。
法定代表人:应红辉,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法,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静,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办事处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台州仲裁委员会(2020)浙10民特3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立信
审判员 柯星霞
审判员 郑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陶嘉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