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661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4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77667405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东方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