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1620号
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柿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301XF。
法定代表人:孔祥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与经开第六大街交叉口商鼎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01808J。
法定代表人:樊庭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8元,减半收取12639元,由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张金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