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2122号
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柿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301XF。
法定代表人:孔祥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野,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冢头镇柿园村委会,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柿园村。
负责人:孔中建。
被告:郏县冢头镇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
负责人:李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冢头镇柿园村委会、被告郏县冢头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郏县冢头镇柿园村委会、郏县冢头镇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时权生
书记员张新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