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661号
原告: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孔自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冢头镇柿园村委会,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柿园村。
负责人:孔中建。
被告:郏县冢头镇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
负责人:李磊。
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郏县冢头镇柿园村委会、郏县冢头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楚军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