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1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东段南侧广厦庄园A#-1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301XF。
法定代表人:孔祥锦,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路东与经开第六街交叉口商鼎创业大厦六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01818J。
法定代表人:樊庭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豫0425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2908.29元及利息(利息以2712908.29元为基数,从2020奶奶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280元,河南润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鉴定费97000元,由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现暂无可执行存款,本院已冻结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4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封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青龙湖西邻,不动产权属证号:郏国用(2014)第G××0号土地,限额2836908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17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1年11月29日,该案件承办法官与申请委托人赵军面谈终本事由,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及告知申请人并向其释明有委托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润通鸿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偿还工程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彦军
审判员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