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7101民初125号
本院在审理扎鲁特旗丰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扎鲁特旗丰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466636元。申请人扎鲁特旗丰华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并交纳了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扎鲁特旗丰华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146663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金栋
人民陪审员 杜宜卓
法官助理 范 文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