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县义州镇祥宇商行,住所地辽宁省义县镇***19-44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县义州镇祥宇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