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1281号
被执行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1)辽01民终1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民事审判第三庭的移送,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判决主文: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科技有限公司1413800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已将上述判决认定的贷款、利息、诉讼费等合计1693440.68元支付给******科技有限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