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裕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龙岩市裕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39号 原告:***,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诸暨市。 被告:龙岩市裕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5层2508-2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801186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裕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