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312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
被告:山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毅德城鲁丹集团二楼西头2009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