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38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山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亿丰时代广场A3-12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