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9844号
原告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6383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渔临关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岸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71442400D,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东城绿洲一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