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西鑫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国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1274号
原告:***,女,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国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鑫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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