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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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8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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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
被告:广东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西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文沐。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