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华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3371号
原告: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附属楼3楼304-A66,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洪山科技园区福二工业村5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碧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雪,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华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23号东侧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一八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华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一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华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一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华齐公司向六一八公司支付欠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4日为23248.6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华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六一八公司与三华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第十四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专题展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六一八公司)负责展会期间协调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向乙方(三公示齐公司)提供所租赁展馆场地及展位标准配套设施,协调提供展厅正常的照明用电、空调,并负责具体展会的组展,确保专题展不违背第十四届6·18的主题和宗旨。三华齐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向六一八公司支付全部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共计400000元(其中押金50000元)。展会结束后,三华齐公司应向六一八公司提交展会效果报告,并由六一八公司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六一八公司将退还三华齐公司50000元的办展押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六一八公司依约向三华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三华齐公司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六一八公司支付展场管理、宣传费用及押金。后在六一八公司多次致函催促下,三华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4日分三次向六一八公司支付共计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150000元。2016年7月27日,六一八公司向三华齐公司发函要求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拖欠款项200000元付清。但六一八公司至今仍未收到上述欠款。截至2019年1月14日,三华齐公司尚拖欠六一八公司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200000元及逾期利息23248.61元。为维护六一八公司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华齐公司未作答辩。
三华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六一八公司所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收款回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关于第十四届6·18专题展区筹办单位的公告》、现场照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六一八公司提供的《催款函》、《律师函》,未提交相关送达凭证,无法确认三华齐公司已收到该函件,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六一八公司作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26日《关于研究“6·18”有关工作的纪要》,自2016年起,作为6·18展会的市场化运营机构,具体承担6·18展会相关展务、会务、日常项目对接等工作。
2015年12月28日,六一八公司(甲方)与三华齐公司(乙方)签订《第十四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专题展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支持乙方在第十四届6·18期间举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节能环保之循环经济专题展;展场范围位于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2号展厅;布展期间为2016年6月14日至6月17日,展览期间为2016年6月17日至6月21日下午15时,撤展期间为2016年6月21日下午17时至6月22日下午17时;甲方负责展会期间协调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向乙方提供所租赁展馆场地及展位标准配套设施,协调提供展厅正常的照明用电、空调;乙方负责具体展会的组展,确保专题展不违背第十四届6·18的主题和宗旨;三华齐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向六一八公司支付全部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计400000元,其中押金50000元;展会结束后,三华齐公司应向六一八公司提交展会效果报告,并由六一八公司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六一八公司将退还三华齐公司50000元的办展押金;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六一八公司协调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向三华齐公司提供2号馆为其举办节环保与循环经济专题展。但三华齐公司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4日各付50000元,现尚欠六一八公司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200000元。
本院认为,六一八公司与三华齐公司签订《第十四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专题展合作协议书》后,六一八公司按约协调三华齐公司在第十四届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举办节能环保之循环经济专题展,但三华齐公司未按约支付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至今尚欠200000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六一八公司主张三华齐公司支付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定从六一八公司向三华齐公司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华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三华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展场管理及宣传费用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元,由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4元,福建省三华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宜财
人民陪审员  戴 清
人民陪审员  牟卫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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