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

*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索立德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1330号
原告:恩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656198(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索立德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36677664N。
法定代表人:汪生,总经理。
***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索立德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