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399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4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27日,***与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实际签署了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签署各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所涉事项亦为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项,不涉及行政征收事项,不属于行政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行政征收合同并认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错误的,本案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1.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对象不同。2.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依据当时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签订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应继续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此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并非房屋征收事项。2.即使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是自《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订后才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之前一直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系实体问题,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不具有溯及力。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因其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引起纠纷,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案涉房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面积135㎡,房产价值135万元)归属于***所有;2.判令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与***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修改后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前一直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就涉及到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新法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系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所选择的审判规则,以及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实体问题。据此,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2015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提起诉讼,但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于2009年11月,且是依据当时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签订的,***起诉的实质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故本案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42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法官助理 龚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