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辖106号
原告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总集团”)、福州市重点项目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拆迁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福泽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拆迁服务中心的起诉,鼓楼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没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收货币一方即福泽公司所在地鼓楼区为合同履行地,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另外,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确定法院是否享有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故原审起诉时鼓楼区人民法院因被告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在鼓楼区而依法取得的管辖权不会因诉讼过程中福泽公司的撤诉事实而产生影响。综上,因原告住所地在鼓楼区,因此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欧阳永红 审判员 刘  巍
书记员 黄 正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