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4697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36号建总大厦1、3、8、9、10、11、12、13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村××栋××单元房产权人是原告父亲林沃成,该房系林沃成与其配偶邓友兰夫妻共有的房屋。2012年4月21日,以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现名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为甲方(房屋征收部门),原告父亲林沃成作为乙方(被征收人),第三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征收房屋总面积48.50㎡,甲方同意在就地安置乙方住宅45㎡,其产权归乙方所有。上述协议第二条第4款还约定:“乙方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2012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2日……甲方预付36个月临时安置费,回迁时实际过渡费多还少补”等条款。上述拆迁安置房于2021年1月交房,安置房具体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单元,面积45.89平方米。第三人福州市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于2021年1月出具了一份“福州火车站北站文化宫地块项目”回迁安置决算单,该决算单确认应退还原告过渡费77850元人民币。原告父亲林沃成于2014年11月5日因病在福州市死亡,原告母亲邓友兰于1993年5月3日因病在福州市死亡。母亲去世后,父亲未再婚。林沃成父母均已死,均比林沃成先死亡;邓友兰的父母也已死亡多年,也均比邓友兰先死亡。上述安置房交房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与第三人支付原告上述过渡费,但被告与第三人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至今仍分文未还。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71147.41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该案由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其涉及不动产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专属管辖;另一方面,原告***、***诉请被告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过渡费,其争议的标的为货币给付,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故该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应由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所在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的所在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本案与福州市晋安区联系更为紧密,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嘉诚
书 记 员 严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