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2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36号建总大厦1、3、8、9、10、11、12、13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豫,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鸳情,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雄,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华,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水,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木,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伙,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志,女,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14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6层04办公、10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传勇,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金雄、陈美华、陈金水、陈金木、陈金伙、陈维志、陈英及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审 判 员 张力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林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