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罗蒙风范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793号
原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达,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罗蒙风范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丽园路30号院4号楼2层216。
法定代表人:张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罗蒙风范服装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已经与被告私下协商,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完毕,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振川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