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4059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达,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建成,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礼柱。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翡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