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知民502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建成,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达,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福星惠誉红桥村K3(红桥城K3)第8幢单元2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冷小燕。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云兰
审 判 员 杨敬文
人民陪审员 桂 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燕